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并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工程监督人员、监督时间、监督频次、监督内容。

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或者手续不全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查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