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盾构机械使用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