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