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与施工区、加工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并符合环境、卫生、消防、交通、安全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