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6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2019年2月27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
会通过 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提出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议案截止时间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案据应当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或者法规修正案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有关法规实施的重大问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大会秘书处议案办公室应当对代表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建议提议案人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三章代表议案的审查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代表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审查结果的报告,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未列入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处理。
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
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本次代表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交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审议或者处理代表议案时,应当采取邀请提出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参加立法调研和座谈等形式,听取提出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基本内容、调查研究情况、交有关国家机关实施的意见,以及是否列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建议等。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该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或者决议、决定,应当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可以对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调研,也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