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代表议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代表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