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至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