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审议或者处理代表议案时,应当采取邀请提出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参加立法调研和座谈等形式,听取提出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基本内容、调查研究情况、交有关国家机关实施的意见,以及是否列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建议等。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该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或者决议、决定,应当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