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六条有效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应当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四)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