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四条有效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议案截止时间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案据应当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或者法规修正案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