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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议案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代表要求撤回所提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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