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二十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议案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代表要求撤回所提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