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审查第十四条有效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审查结果的报告,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