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由各代表团在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办公室。

大会秘书处议案办公室应当对代表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建议提议案人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