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5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4月27日铁岭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准予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合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过渡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申请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登记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相关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
电动车号牌、行驶证、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牌证。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应当年满18周岁。
(一)号牌、临时号牌须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临时号牌,不得套用、挪用号牌和临时号牌;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四)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受阻情况消除后立即返回规定车道行驶;
(六)超标电动自行车、非封闭式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提倡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七)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八)不得逆向行驶;
(九)饮酒后不得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
(十)禁止利用电动车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一)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
(一)违反规定载人的,处10元罚款;
(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处10元罚款;
(三)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30元罚款;
(五)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处30元罚款;
(六)无号牌、临时号牌和使用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临时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临时号牌的,处50元罚款;
(七)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50元罚款;
(八)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处50元罚款;
(九)擅自安装车箱、棚架和遮雨蓬的,处50元罚款;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项规定,利用电动车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驾驶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案件事实和车辆性质,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
与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同一规格的燃油及油电、气电混合的车辆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