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动车号牌、行驶证、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的式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

电动车号牌、行驶证、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牌证。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