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二)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