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无号牌、临时号牌或者使用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号牌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项规定,利用电动车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驾驶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