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号牌、临时号牌须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临时号牌,不得套用、挪用号牌和临时号牌;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四)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受阻情况消除后立即返回规定车道行驶;

(六)超标电动自行车、非封闭式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提倡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七)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八)不得逆向行驶;

(九)饮酒后不得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

(十)禁止利用电动车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