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