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动车销售、维修企业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更换、回收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