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一)电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申请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登记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相关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