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9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9月25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8月2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武水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保护大武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武水源出现供水危急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应急预案,发布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
不按照取用水计划、调整计划分配的水量取水的,多取的水量两倍征收水资源费。在供水应急限制取水期间,违反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多取水的,多取的水量按照三倍征收水资源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未按照规定安装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计最大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量水计量设施监督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取用水单位对备用井及其设施可以每月进行一次维护性检查运行。检查运行期间的取水量计入取用水单位地下水年度允许开采总量。
客水供水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水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开启备用井。客水供水正常后,备用井应当停止运行。
大武水源地范围内已建成的对水源有污染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停。
(一)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排放以及利用自然冲沟、坑塘蓄积工业污水;
(三)利用污水灌溉;
(四)利用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农药;
(六)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检定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
(二)未如实向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