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补给特点,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武水源出现供水危急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应急预案,发布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