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