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下列物质:(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