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大武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大武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