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大武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大武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