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启用备用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