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在大武水源地及其上游补给区(南界为太河水库大坝,西界为淄河流域与孝妇河流域分水岭,东界为淄博市、潍坊市边界)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大武水源地范围内已建成的对水源有污染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