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增采区增打新井或者未按照规定更新旧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封闭该井,并对违法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