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在大武水源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