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大武水源地为禁止增采区,不得增打新井。旧井确需更新改造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更新旧井。旧井封闭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新井。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