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