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已废止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武水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