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 制定机关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3年3月21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月9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养护。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检举揭发。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贯彻实施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自治县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建设、养护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乡村公路的勘测、设计、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及乡村公路的竣工验收、养护质量检查和建设、养护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五)实施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维护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秩序,确保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使用;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处理从地面、乡村公路上空或者地下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筑事宜;
(四)向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乡村公路的特殊利用事宜和超限车辆的通行事宜;
(五)依法接受委托,制止、查处侵占、损坏或者违章使用乡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章乡村公路建设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
(二)自治县财政安排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有关部门用于乡村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各界对乡村公路的捐赠、赞助资金。
乡村公路建设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修建乡村公路需要拆迁房屋或者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乡村公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制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因乡村公路建设发生的土地、山林纠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四章乡村公路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养护专班,提高养护质量;对纳入养护计划的路段,建立专班常年养护,其它路段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定期养护、突击养护或者由村民自行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合同。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自治县按照当年财政一般性收入2%预算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依法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中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
第五章乡村公路路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或者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
(四)任意利用乡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
(五)其他违章利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
乡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拆除、迁移和毁坏。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或者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一)至(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乡村公路是指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联接乡(镇)、村、组之间,可以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乡村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乡村公路用地是指乡村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乡村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里程碑、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花草树木、专用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