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无理阻挠乡村公路建设造成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