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自治县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建设、养护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乡村公路的勘测、设计、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及乡村公路的竣工验收、养护质量检查和建设、养护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五)实施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