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乡村公路养护第十九条已废止乡村公路养护实行以村民自养与专班养护相结合的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养护专班,提高养护质量;对纳入养护计划的路段,建立专班常年养护,其它路段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定期养护、突击养护或者由村民自行养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合同。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