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乡村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山林。乡村公路建设使用的土地、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服从乡村公路建设的需要。

修建乡村公路需要拆迁房屋或者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乡村公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制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因乡村公路建设发生的土地、山林纠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