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12月2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9年8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区水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不设立水上公安部门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水上公安部门职责,对水上治安实施管理。
水上作业、水上经营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治安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落实水上治安防范措施。
职责与权限
(一)维护水上治安秩序,查处水上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性的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二)水上各类船舶的治安管理;
(三)水上集市、码头、渡口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水上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四)水上集会、旅游等群体性活动的治安管理;
(五)水上从业人员、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
(六)水上娱乐业、旅馆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等特种作业的治安管理;
(七)检查监督职权范围内的水上消防工作;
(八)组织和指导水上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群众性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船舶或者船民无合法牌证的;
(二)拒绝或者逃避检查的;
(三)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发生水上治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检查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必须经区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一)处理重大治安事故或者刑事案件保护犯罪现场需要的;
(二)侦查重大刑事案件或者追捕违法犯罪分子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港航、渔港监督部门接到水上公安部门的通报后,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船舶与从业人员治安管理
申报或者登记事项有变动的,在报请船舶管理部门审批的同时,应当向当地水上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设立保卫工作机构的船舶单位,由其保卫工作机构负责掌握本单位船舶以及从业人员进出港情况,每三个月向原登记的水上公安部门申报;
(二)不设立保卫机构的船舶单位以及个体船舶的使用人的船舶,每一次离港时应当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申报。
(一)定期或者固定航班、航线的客、货船舶,由其主管单位或者驻穗办事机构统一办理,有效时间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有变更的,应当于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前向原申报的水上公安部门备案;
(二)不定期来往本市水域的船舶停泊一日以上的,使用人应当在进入本市水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申报。
出海作业的,应当申领《出海船民证》,持有《海员证》的除外。
装卸和运载危险品的船舶发生泄漏、物品散失等重大事故时,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向发生地的水上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减少危害。
水上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水上公共场所必须接受水上公安部门的消防监督。
禁止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活动。
(一)扰乱码头、船舶等公共活动场所秩序;
(二)在水上贸易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三)利用船舶和水上活动场所吸毒贩毒、赌博、嫖娼卖淫或者容留嫖娼卖淫;
(四)利用船艇进行偷越国(边)境或者走私活动;
(五)其他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注册船舶的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户口登记、不申领户牌、不办理户口申报的,责令船舶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申报船舶户口的,责令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使用人补办手续,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无名号、无证书、无港籍船舶的,予以没收船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二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申领有关证件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雇用单位或者雇主不为所雇佣的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办旅馆业未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罚款。开办娱乐业未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领取《特种物业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或者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废旧金属流动收购点的,没收收购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举办单位组织水上群众性活动,未采取相应的治安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加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处以五十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的,由区以上公安机关裁决。
附则
进入本市水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的治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