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水上治安秩序。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