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广州港籍和在本市申领户牌的船舶离开本市水域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申报船舶户口:(一)设立保卫工作机构的船舶单位,由其保卫工作机构负责掌握本单位船舶以及从业人员进出港情况,每三个月向原登记的水上公安部门申报;(二)不设立保卫机构的船舶单位以及个体船舶的使用人的船舶,每一次离港时应当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申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