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公安部门经区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责令船舶停航、改变航向或者驶向指定地点,并及时通报港航、渔港监督部门:

(一)处理重大治安事故或者刑事案件保护犯罪现场需要的;

(二)侦查重大刑事案件或者追捕违法犯罪分子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港航、渔港监督部门接到水上公安部门的通报后,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船舶与从业人员治安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