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公安部门可以责令有关人员及其船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

(一)船舶或者船民无合法牌证的;

(二)拒绝或者逃避检查的;

(三)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发生水上治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检查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必须经区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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