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本市水域内从事各项活动的船舶,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水上公安部门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工作。装卸和运载危险品的船舶发生泄漏、物品散失等重大事故时,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向发生地的水上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减少危害。水上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