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社会公用性的客、货运码头、渡口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码头的治安管理,由其保卫工作机构负责,接受水上公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