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外地船舶在本市水域内从事水上经营的,其使用人应当持船舶登记证照或者其居住地乡镇以上人民币的批准证明,到停泊地的水上公安部门办理船舶户口申报手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