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本市水域内从事生产运输作业的年满十六周岁公民,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和船舶户口申报证明向当地水上公安部门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

出海作业的,应当申领《出海船民证》,持有《海员证》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