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广州港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证、船舶适航证,从事水上运输经营的还必须持有关证照到水上公安部门进行船舶户口登记,并分别领取《内河船舶出入停泊申报簿》、《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广州市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申报或者登记事项有变动的,在报请船舶管理部门审批的同时,应当向当地水上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