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非广州港籍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停泊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到停泊地水上公安部门申报船舶户口:

(一)定期或者固定航班、航线的客、货船舶,由其主管单位或者驻穗办事机构统一办理,有效时间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有变更的,应当于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前向原申报的水上公安部门备案;

(二)不定期来往本市水域的船舶停泊一日以上的,使用人应当在进入本市水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申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