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一)扰乱码头、船舶等公共活动场所秩序;(二)在水上贸易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三)利用船舶和水上活动场所吸毒贩毒、赌博、嫖娼卖淫或者容留嫖娼卖淫;(四)利用船艇进行偷越国(边)境或者走私活动;(五)其他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